根據菸害防治第十三條規定,下列場所禁止吸菸
(1)圖書館、教室、實驗室。
(2)表演廳、禮堂、展覽室及會議室。
(3)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。
(4)民用航空器、客運汽車、纜車、計程車、渡船、電梯間、密閉式之鐵路列車、捷運系統之車站、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。
(5)托兒所幼稚園。
(6)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。
(7)金融機構、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。
(8)製造、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。
(9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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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禁菸之場所包含?
- 市府分類: 衛生醫療
-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6-20
- 發布日期: 2024-06-20
-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東區衛生所
- 點閱次數: 1220